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文明示范建设“育、选、管、用”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28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字号:
分享: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文明示范建设“育、选、管、用”

长效机制的通知

鄂环发〔2026〕2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在省域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办生态〔2025〕24号),结合湖北省实际,现就建立生态文明示范建设“育、选、管、用”长效机制(本通知中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简称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简称“两山”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备案地区培育机制

(一)开展创建。鼓励未命名地区严格对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以下简称《“两山”基地管理规程》),积极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工作。经自查基本达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地区,可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备案入库。严格落实备案预审制度,每三年为一个创建备案周期。申请备案地区经自查基本达到建设要求,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推荐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备案的地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地区经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示范区主要审核《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七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和上一年度建设指标完成情况,“两山”基地主要审核《“两山”基地管理规程》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

(三)培育帮扶。备案地区每年4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示范区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两山”基地为工作进展)通过管理平台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5月底前,对备案地区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推动整改。备案周期内,出现《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七条和《“两山”基地管理规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地区予以退出处理。备案地区应在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权益交易、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等领域推动创新实践。

二、进一步规范推荐命名地区遴选程序

(一)申报验收。备案地区经自查达到验收要求,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审核遴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管理规程和《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申报省级审核遴选细则(试行)》(鄂环办函〔2025〕50号)组织专家审核。根据专家审核结果,经现场核查、征求意见、专题会研究,确定推荐命名地区建议名单。

(三)审议上报。推荐命名地区建议名单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后形成省级推荐命名名单,并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和推荐名单上报生态环境部。

三、进一步加强已命名地区监督管理

(一)持续深化创建。获示范区命名地区,要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积极探索省域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地方实践,确保各项建设指标稳中向好,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获“两山”基地命名地区,要不断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路径,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二)开展年度审核。示范区每年4月底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上一年度建设指标完成情况。“两山”基地每年4月底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上一年度工作进展,主要包括阶段性工作成效和长效机制等方面创新做法。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5月底前对已命名地区上年度建设指标完成情况(或工作进展)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生态环境部。年度审核中,对建设成效明显的命名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三)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已命名地区跟踪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创建形势分析研判,及时识别问题和风险。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执法、污染防治攻坚成效考核、项目资金分配等多种手段,推动已命名地区不断提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水平。

(四)建立预警机制。结合已命名地区年度审核和日常监管,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提醒、约谈、警告或建议撤销称号等形式,加强监督预警。年度审核中,已命名地区出现1个指标不达标的予以提醒、出现2个及以上指标不达标的地区进行约谈(指标范围:示范区为建设指标中约束性指标、“两山”基地为建设成效评估参考指标),出现管理规程第十七条情形的予以警告,出现管理规程第十八条情形的建议撤销其称号。

(五)推动问题整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已命名地区创建问题整改台账,及时跟踪督办整改进展。已命名地区要对照管理规程要求,主动发现和整改问题。对于被提醒或约谈的问题,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对于被警告的问题,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于被建议撤销称号的问题,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

四、进一步发挥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引领作用

(一)环境质量走在前。已命名地区生态质量或改善幅度须处于省市前列,生态质量指数达到“一类”或者ΔEQI>-1,全面完成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各项重点任务,生态承载力稳步提升。以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为载体,将省域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重点任务、关键指标等与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工作深度融合、协同推进。

(二)绿色发展走在前。已命名地区要持续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积极推动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发展优势。碳排放强度、单位GDP能耗、单位GDP水耗等资源能源消耗指标须处于省市前列。

(三)改革创新走在前。深入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将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与绿色产业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深度融合。鼓励已命名地区在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生态产品名录建立、生态产品权益交易、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建设等方面开展试点先行。

(四)典型示范走在前。已命名地区要持续丰富完善典型经验,每年至少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1个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宣传本地区示范建设取得的新成效,持续营造良好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氛围。

五、进一步形成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合力

(一)加强统筹协调。备案地区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协同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机制。要将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有关指标和重点任务纳入本地区各类规划和重点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分年度抓好落实。

(二)强化政策激励。对已命名地区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方面给予政策和项目倾斜。优先支持命名地区开展美丽城市、美丽河湖和美丽乡村示范县建设行动,持续激发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内生动力。

(三)加强宣传推广。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典型案例库,不断总结经验、挖掘特色亮点,及时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典型案例,打造更多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示范典型,形成更多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2月10日